引言:在婚外情中,无辜的一方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获取证据,在获取证据时,双方应注意收集证据的方法。
婚外情违反道德标准,当事人行为隐蔽,很难获得证据。在取证时,我们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我们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现在许多人偷偷拍照,偷偷录音。这种调查取证的方法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偷拍和录音是否暗中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法律的规定。例如,结婚后,男人在外面有情况,而女人知道情况,但找不到任何证据。所以有一天,她告诉那个男人我出差了,她半路回家,发现他躺在床上,疯狂地用相机拍照。这可能侵犯丈夫的隐私权,但作为妻子,获得证据的权利高于丈夫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取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如果一个女人不回家,但知道她的丈夫和第三方在酒店有一个房间,并在酒店疯狂射击,这是不同的。在旅馆里,她不能以局外人的身份进入房间。最好的办法是找到这个房间,然后找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过来。
谈到应遵循的原则,应该强调的是,我国谈到了证据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一个是客观性,另一个是相关性,另一个是合法性。在获取婚外情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也遵循这些原则。客观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也不是我们自己捏造的。 第二是相关性。你的证据与你想证明的事实有关。你必须证明甲有婚外情。携带乙方的材料,证明甲方与乙方无关,具有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问:很多婚外恋事件中说受害方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获得这些证据,这样的证据可以采信吗?
答:调查公司的地位目前在我国很尴尬,因为调查公司目前还没有合法地位,而且一般来说,使用的方法都是偷偷摸摸的。虽然调查公司没有法律地位,但我们也告诉当事人,他们不主张要求调查公司进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公司获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证实事实的证据。如果可以说调查公司获得的证据符合我刚才提问时提到的原则,我的理解是符合现行法律的。
调查公司经常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和受害人的委托,这无疑代表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害者付钱,他为雇主服务,所以发现的证据可能有偏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我想强调一点关于偷拍的证据。很多人收集了偷拍的证据后,如果还有其他证据,并且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那么他一般很有把握通过合法手段将其他证据与偷拍的证据结合起来,从而打赢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