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指南: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上述考虑可能并不具体和适当,应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在我国,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过错方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例如,除了犯重婚和与其他人同居之外,错误的一方还对无辜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无辜的一方应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并应给予更多的精神赔偿。 第二,无过错方是否有可归责的离婚过错。前面的讨论表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仅指《》第46条所列的行为。其他行为不能被视为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传统民法中的过错抵销规则不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然而,这并不排除无过错方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的疏忽的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当无辜的一方也对离婚负有责任时,法官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支付给他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非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会使过错方承担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严重地大大降低其生活水平,则不应予以支持或适当减少。 第四,性别因素。一般来说,离婚会对婚姻双方造成精神伤害。然而,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比女性更能承受精神痛苦。因此,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时,应根据其性别特点给予更多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第五,婚姻的持续时间。

婚姻关系越久,双方投资于婚姻和家庭的人就越多。因此,无辜一方遭受的精神损害应该更大,所以精神赔偿应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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