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具有共同生活、养育子女、社会保障等功能。离婚后,一方可能失去生存的条件。根据第42条的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一方在生活中必须有困难。生活困难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生活困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其财产能否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生活困难有许多原因,如因年老和疾病而无法继续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至于离婚后一方是否仍有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并有能力赡养的亲属,仍可视为生活困难。就离婚而言,它应该只取决于我的财产和谋生能力,而我的亲属是否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可以忽略不计。
第二,离婚时一方生活一定有困难,也就是说,这种经济援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仅限于离婚的时间。
第三,对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帮助。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没有必要的经济能力提供帮助。如果一个人自己的生活也有困难,或者只能勉强维持一个人的生活,它就不会承担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
以上三个条件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
一般来说,财政援助的数额和实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年轻并有工作能力,但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一次性帮助。
第二,结婚多年后,如果一方年老体弱,丧失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应在生活和生活上作出适当安排,并根据具体经济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帮助。
第三,在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住房的形式帮助贫困者,这可以是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
第四,在实施救助期间,当被救助方单独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如果确定的救助费用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施,救助方可以停止支付。
第五,如果受援方在原财政援助完成后要求另一方继续提供援助,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总之,经济援助不是夫妻相互赡养义务的延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果,是为离婚期间生活困难的配偶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