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婚姻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协议效力的认定颇具争议。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判决。
1.无效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号书中指出,如果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离婚协议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协议中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这一解释的依据,可以认为离婚协议是以双方的离婚协议为基础的,其财产分割条款是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有迟延条件的)。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协议的,离婚协议有效但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其中,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判依据。
2.有效性理论: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例,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并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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