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由于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双方协商解决;视为共有财产;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4)保护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辜的原则作出判决。
一、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视为共同财产。它是指各方按照各自对共同财产的出资比例在总份额中所占的比例。
二、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分割财产”。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重病而未被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妥善照顾,否则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而另一方依赖死者,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如果另一方对死者给予更多支持,他或她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尽管这些规定针对的是未经婚姻登记的非法同居,但它们对无效婚姻也有指导意义。
三、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论共同债权债务。对于无效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承担的债务纯粹是个人的,另一方就没有权利或义务。
2.享有的债权来自双方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的,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四、重婚造成婚姻无效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