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判决不允许离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做了调解工作后,夫妻关系真的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了。士兵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应当做好士兵的思想工作,并准予离婚。
对军人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是当军人(仅限于非军人)的配偶申请军人离婚时。
《》第33条规定,军人的配偶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军人有重大过错”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大过错的情况进行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具体是指: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军人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时要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军纪和社会公德;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离婚的相同。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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