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第40条规定:“丈夫和妻子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彼此。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他们有权在离婚时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这是目前建立的单独财产制度中的索赔权。
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正确评估配偶一方家务或援助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的工作,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孩子和照顾老人。虽然家务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它可以节省家庭开支,间接增加家庭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婚后享有与另一方同等的财产价值。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实行财产分割制,离婚时,一方可以在婚后分享另一方的财产,他们会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当配偶一方帮助另一方工作时,被帮助的一方创造的财富是由丈夫和妻子共同创造的。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但不允许援助配偶分享援助配偶创造的财富,并且完全忽视援助配偶支付的劳动,则一方配偶将免费占用另一方的劳动。因此,规定了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权利,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弥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赔偿请求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他们自己所有。这是索赔权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同意实行单独财产制的夫妇。
(2)配偶一方必须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更多义务。
2.索赔权是一项民事债权,是指在离婚过程中,支付义务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1)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以离婚时间为限。夫妻双方都同意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即使一方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向家庭支付了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向另一方做出任何补偿。
(2)索赔可以行使或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