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条件的确定标准

离婚,也称为解除婚姻,是配偶一方或双方依法解除婚姻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彻底的破坏性原则(即无因离婚制度)。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是否有过错。 (2)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或家庭的解体不仅有损于双方自身的利益,还会给子女及其周围的其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或精神损失,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三)因重大过错造成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离婚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也称裁判离婚)。下面将重点介绍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

(一)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律原因

1.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的法律条件。

《》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该规定将“夫妻关系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破裂是一个客观事实,是同意或拒绝离婚的法律条件,也是判断离婚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调解的无效是情绪崩溃的结果。然而,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也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依据。

《》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 第一,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如果夫妻关系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2.如何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

中国目前的《婚姻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重婚是指配偶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结婚或与另一个人生活。与他人共同生活意味着配偶和婚外异性在没有夫妻姓名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这两种行为都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了婚姻秩序。如果配偶一方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调解无效,应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中使用的“家庭暴力”一词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拒绝履行抚养家庭成员义务的行为。家庭暴力或虐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肇事者是夫妻中的一方,受害者不限于其配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即"它必须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的后果"。只有达到这一水平,才能被视为家庭暴力,不包括日常争吵、偶尔打架和家庭纠纷,这些家庭暴力尚未在家庭成员中造成后果。一方因配偶家庭暴力或虐待被遗弃家庭成员而申请离婚的,经核实调解无效的,应予支持。

(3)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不改。我们这里所指的不是一般的赌博和吸毒行为,而是必须达到这种程度,即它已经成为一种不良习惯并且永远不会改变

(4)因情感不和谐分居两年。将夫妻分居一段时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基础。中国《婚姻法》条款有两个要素:双方分离的原因只能是情感上的不和谐,不包括客观原因的分离;分离已经过去两年了,两年的分离应该是不间断和连续的。如果这两个条件得到满足,调解无效,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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