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向丈夫索赔,王女士起诉迟先生。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与迟先生离婚,子女由迟先生抚养;迟先生赔偿王女士1万元,赔偿5万元。
案情
王女士和迟先生于1984年结婚,婚后多年幸福生活。自2000年双方赴京发展以来,池先生逐渐关注起王沫沫女士。后来,王女士发现迟先生和她住在一起,但经过双方协商,迟先生还是没有好转。
随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了迟浩田,要求与迟浩田离婚。子女由王女士抚养,迟先生每月支付子女500元,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迟先生创办的公司财产。王女士还说,由于第三方问题,迟先生承诺向自己支付20万元的赔偿金,并写了一份书面协议。王女士要求迟先生履行协议。迟先生同意离婚,同意王女士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意见,并表示愿意分期支付子女抚养费4万元、王女士抚养费1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池先生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均有过错;请求变更的孩子由迟先生抚养;由于迟先生的过错,他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王女士的申请,她到医院取回了张的产科病历。在病历的家庭栏中,迟先生签了字,表示与患者的关系是夫妻关系。
经审理,法院认定,在迟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中,他与他人有正当的关系,并有一个儿子,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是迟先生的过错。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