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关系的建立是非常随意的,法律也没有太多的干预。实际上,这种关系也非常脆弱,许多未婚同居男女最终会分手,也就是说,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怎样操作怎么样?边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给你一个详细的答案。
一、解除同居关系怎样操作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同居关系中,由于事实婚姻早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应得到正确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未按第8条的规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区别对待:
1.在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实质性要求,则应视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发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据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双方都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基本要求,即使他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也将被视为事实婚姻;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他们将被视为同居而不完成婚姻登记。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只是要求法院以任何理由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会接受,双方可以自行分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与其他人同居的配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二、同居关系要怎么样解除
同居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如果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它是否真的是同居关系。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条件,则构成事实婚姻,然后这种关系被称为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这只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这种关系。
目前,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同居和登记婚姻都是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就应该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由民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不受理同居离婚的请求,所以最好是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同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