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实际上,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因是什么?让我们跟随无忧找律师网边肖去了解它。读完下面的内容,肯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因是什么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因一般是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二.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方面

离婚后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离婚后的物质损害,无辜的一方一般应就离婚前遭受的财产损害提出索赔。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但因离婚而丧失财产期待权的除外。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而破裂。离婚后,无辜一方向过错一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应无辜方的请求,责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损害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各种因素确定。

三、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什么样的情形

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无辜一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经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离婚登记后一年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是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4.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辜一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课题组编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6页。)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认为,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将不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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