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王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开始了为他人办理假离婚证的“生意”。蒋某某(男,黑龙江省招远县人),在清溪新区卖房产,成了“中间人”。为了多卖房子,他多次要求王某某为客户办理假离婚证。黄岛法院于去年5月26日作出判决,他们因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
王没有工作。为了谋取利益,他还通过一个“南方人”(未查获),为他人刻上“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和“菏泽市公安局武店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然后这两个印章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枚印章均为伪造。
2013年8月,正在清溪新区某售楼处做销售业务的姜某某为了帮同事办理售房手续,联系了王某某,并将侯某某和郑某某的户籍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王某某。他为侯某某和郑某某伪造离婚证,后两张离婚证被扣押在王某某处。经鉴定,两份离婚证是伪造的。
此外,2013年7、8月份,姜某某的同事邹某某为了降低客户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标准,在工作期间达到多卖楼的目的,通过“中间人”制作了鲍的户籍资料等材料。江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次为鲍伪造离婚证和婚姻登记备案证明,然后将伪造的离婚证和婚姻登记备案证明提供给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经鉴定,持有人对鲍的离婚证是伪造的。
2013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王某某、姜某某。
经黄岛法院审理,王某某、姜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到他们认罪的良好态度,他们被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裁定王犯有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姜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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