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在其他地方办理,但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我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扩展信息:
离婚程序: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由双方亲自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受他人委托。申请时,双方各持一份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或村出具的介绍信、居民委员会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注册管理机构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并确定管辖权。
2.复习。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要注意双方要求离婚的意图是否真实,抚养子女、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分割财产和处理债务等事项是否适当。
3.注册。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自当事人收到离婚证书之日起解除。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携带双方签署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应当持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登记按照一审-受理-审查-登记(证明)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六)当事人应当各提交2张2寸单倍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审查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附件7);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宣誓监管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监护人。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填写。
第五十一条结婚证填写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查验。对于印刷或书写错误、证书被污染或损坏的,应丢弃证书并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离婚证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