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要点
丈夫和妻子有义务保护自己和对方的人格尊严。如果一方配偶公开侮辱另一方配偶,损害其个人尊严和名誉,从而使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则应准予离婚。这个案子
2005年
12
几个月,
刘谋
介绍给别人的人。
陆某
四川省双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婚后没有孩子出生。一起生活
2006
年
4
一月份,双方分居并一直生活到现在。
陆某
尽管经过多次讨论,双方仍未能就共同生活中的经济支出达成一致。
2006
年
8
几个月,
陆某
以邛崃市公安局阳安派出所的名义
刘谋
浦江县的鹤山镇张贴了一个类似“通缉令”的告示,这里的人们已经在做生意和生活了很多年。通知上说:
刘谋
他来自双流县,现在住在浦江。他利用婚姻诈骗钱财。被骗的金额高达
15
一万元。这个人工作不正常,长期走私香烟。如果有人知道此人的下落,请立即联系邛崃市延安派出所。
陆某
此外,公告中还公布了杨岸派出所的举报电话号码,并以杨岸派出所的名称为题字,注明了公告日期。
刘谋
看到这个公告后,我们的朋友们一个接一个地打电话询问
刘谋
,
刘谋
他非常生气,请求法院准许原告,理由是声明的内容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和这对夫妇的感情,从而导致他们分手。
刘谋
和她的丈夫
陆某
离婚。
裁判员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5)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原告
刘谋
对于离婚,与上述规定相比,没有明确的准予离婚的案例,只有第五个案例可以分析认定为原告。
刘谋
与被告
陆某
这对夫妇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原告
刘谋
与被告
陆某
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他们成为合法夫妻。
刘谋
作为妻子,
陆某
作为丈夫,在共同生活中,他们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夫妻家庭关系。这种相互尊重不仅表现在生活中的相互尊重上,也表现在对人格的尊重上,尤其是对名誉的尊重。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尽力保护自己和彼此的名誉。被告
陆某
违反这一义务,他们无法正确处理家庭经济纠纷。如果双方就家庭经济开支发生争执,未能达成协议,他们就冒用公安机关的名义在原告有大量商业和居住人员的地方张贴类似“通缉”的通知。通知称,原告工作不力,通过婚姻骗取钱财,长期走私香烟(如果原告走私香烟,被告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这实际上是一种侮辱原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让看到公告的未指明的人面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