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原告郑**与被告倪**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5月7日生下儿子倪某。在原被告的生命中,被告经常打一个用白布包着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杀了郑某某”。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与被告发生家庭纠纷。之后,被告殴打原告使其受轻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倪谋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2)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倪**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包着白布的篮球挂在他家的阳台上,并在白布上写下对原告的冒犯和威胁的话。他还经常打篮球,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感到恐惧。这种行为构成了精神暴力。在夫妻冲突的情况下,被告通过身体暴力对原告造成轻微伤害,最终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直接抚养孩子是不合适的,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两岁以下的婚生男孩倪谋谋的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原告郑**与被告倪**依法获准离婚。合法男孩倪谋谋由原告郑谋利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谋斌赔偿原告郑谋利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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