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赔偿金10万元,别太小了,你已经是广州第一了!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主要针对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任何过错方不得要求过错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谁犯下破坏家庭的行为,谁就要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配偶一方错了,另一方能要求赔偿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这一上诉的比例是否很高?
当事人应如何收集证据?赔偿金额是多少?
为此,我们专门制作了一份大数据分析报告。
从维科数据库中选取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2001年至2017年管辖范围内的148份离婚损害赔偿判决文件,从申请、法院支持、赔偿金额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揭示广州市法院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三个“不”判决规则,以期为所有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启示和借鉴。
第一个“不”: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不限于四种法律情形
损害赔偿的“过错”是什么?
《婚姻法》第46条以完整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损害赔偿的“过错”应当狭义地理解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一方有一夜情、通奸甚至私生子,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另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148项判决中,法院只支持39项损害赔偿要求。在这39起案件中,有23起因家庭暴力而要求赔偿,占了最高比例。第二是婚外情和夫妻间的同居。接下来是重婚和非亲生子女。显然,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认定并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桩离婚纠纷:
钟某与妻子谢某结婚,并生下一子钟某。他的妻子经常整夜呆在外面,偶尔深夜回家,甚至带其他男人回家过夜。钟怀疑他的儿子是否是自己的。2014年,他和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发现钟小谋并非钟所生。谢通奸生子,给钟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钟要求法院与他们离婚,并要求谢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
谢虽未重婚或与异性同居,但法官认为其妻子婚外与异性通奸并有子女,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给钟造成一定损害,应赔偿钟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2015)穗劳发民一子楚390号]
第二个“否”:广州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率不高
在148项判决中,法院支持39项离婚损害赔偿,仅占26%;然而,不支持的比例高达74%,是支持的3倍。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市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支持度不是很高。
至于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它,从这109个判决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六个理由:
首先,“证据不足”占“半个国家”,有59起案件。
由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私人性质,获取证据的困难一直是各方头上的一把利剑。因此,完全可以预料这个理由会赢得第一名。
第二,有25起案件因过错不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不予支持。
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情形也会对对方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导致离婚,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赌博、吸毒等恶习。
从上述分析中,虽然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法院确实以婚外情、不忠和与异性关系不当为由做出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决,但绝大多数法院仍将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严格确定赔偿范围。
第三,有19起案件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法院裁定离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