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分割案中,陈某与妻子苏某于2002年11月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前,陈某花10元钱买了一张5元的福利彩票。离婚三天后,陈某赢了8000元。苏某得知彩券是离婚前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红4000元。陈某认为奖金是婚后获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不同意分割。虽然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苏某是彩票的共同投资人,所以他仍然有权要求分红。具体原因如下: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彩票本身不是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它是彩票发行中心与彩票玩家在购买彩票时签订的幸运合同凭证。在幸运合同的契约关系中,彩票中奖者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票中奖者持有正确的彩票证书,并享有预期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应该承认彩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某和是在共同投资的基础上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幸运合同的双方。因此,在中奖后,苏和共同享有向彩票中心缴纳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是单独向索要奖金。因此,获得8000元奖金后,苏有权索要4000元奖金。在这里,我们必须区分财产分割原则,在这一原则中,知识产权受益于婚姻期间的离婚。由杭州离婚律师婚姻律师整理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