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

本案中,原告仍与被告王于1989年冬经介绍相识,双方于1991年举行婚礼,并于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下一男。双方一直幸福快乐地生活着。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孩子不到一岁时就病得很重。王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他身体虚弱和一定程度的精神休克。199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家庭火灾再次袭击了王,使他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了双方的感情。经过几年的艰苦支持,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2003年,他们以与王分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和他们的家人共同努力下,商撤回了诉讼。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

“审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因子女的安全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一场意外的火灾后,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的实际生活,法院于2003年裁定原审被告不得离婚。

2004年,原告仍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强迫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对原被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被告的疾病。同时,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的被告裁定斯泰尔和王某已经离婚。但是,考虑到王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未来的生活,离婚时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援助,分割财产时也应给予照顾。

“评论”

在离婚诉讼中,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精神疾病对婚姻的影响应该得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号(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如果他或她因为知道另一人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另一人结婚,或者如果一人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过长期治疗后无法治愈,则应视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离婚。

本案中,被告婚前没有精神疾病,但婚后因特殊原因患精神分裂症,这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03年裁定,原被告不得离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鉴于婚姻自由原则,并考虑到王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未来生活的需要,法院裁定,尚某与王某离婚,尚某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援助和照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是否应当批准,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否能够治愈。无论精神病人何时患病,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另一方当事人婚前患病,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只要能够确定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否尚未治愈(适用于患者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情况)或长期未被治愈(适用于另一方在知道另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后结婚的情况,或在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

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长期经验的总结。自精神病人离婚案件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审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仅要保护婚姻自由,还要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和生活解决。另一方婚前隐瞒病情坚持离婚,婚后治疗无效的,应当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关系很好,已经结婚很久了,并且有了孩子,应该指出,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做好思想工作,并且保持在一起是可取的。如果一方在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后坚持离婚,并且事实证明夫妻关系不能再维持,则可以准予离婚。但是,必须妥善安排病人的生活、医疗和监护。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号在《离婚问题》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当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不仅要保护婚姻自由,还要对病人进行治疗并在生活中解决他们的问题。婚前,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但婚后他无法从治疗中恢复过来。他应该做好工作,并获准离婚。事实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相对良好。对于那些结婚多年并有孩子的人,应该指出的是,夫妻有义务互相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在一起是明智的。如果经长期治疗后证明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在另一方、亲属和有关单位安排好病人的生活、治疗和监护后,可以离婚。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是否应该离婚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否得到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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