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本文由杭州市优秀离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组织撰写),审判长: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定我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审前调查和审后调查,现就本案争议焦点,根据事实,依法出具如下代理意见:1 .夫妻关系破裂,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在此根据尊重事实和客观的原则向法院澄清。被告和原告婚前没有充分的了解。双方的脾气和性格截然不同。原告冲动且反复无常。双方于2004年4月8日匆忙登记结婚。在婚礼和宴会上,原告故意与被告争吵,使被告及其家人在亲友面前很尴尬。然而,被告及其家人并没有责怪原告。婚后,原告经常和被告就家庭问题争吵。然而,为了维持家庭和婚姻,被告处处容忍原告,并尽一切努力与原告沟通,以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减少双方的冲突和对立。在原告怀孕和分娩期间,被告也很好地照顾了原告。婴儿出生前,被告的父母也及时赶到杭州帮忙照顾。分娩期间的费用也由被告的父母支付。由于原告参加了生育保险,原告支付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无故怀疑被告,并前往被告工作单位制造大量噪音,严重影响公司办公秩序。他还拿走了被告的笔记本电脑、存储卡和其他工作用品,致使被告无法正常工作。他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对双方的婚姻感到沮丧。离婚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至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被告与无名氏有染"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无稽之谈。这只是原告为离婚找到的理由和借口。原告20万元的婚姻过错赔偿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在婚姻期间,被告没有犯任何错误,被告没有婚外情或与其他人发生性行为,也没有抛弃家庭成员。原告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婚姻期间婚外情的主要证据是微博网页公证书、中国移动客户详细名单以及短信和手机录音内容。这些证据的内容不能反映原告的证明目的。微博网站的公证书上只有一张被告和一名女子的照片。这是被告和他的同事在工作旅行时的照片。和他的同事拍照是正常的。照片没有显示两人有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至于其他人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只是外界有意的干扰。外人身份不明,被告和被告互不认识。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中国移动客户详细名单仅为手机号码,但无法解释是谁在使用这些手机号码。至于短信的内容,我不知道是谁发的。短信中的“张”身份不明。此外,该短信的内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删除、修改并添加到原告的手机上。短信的现有内容不再客观。此外,短信的内容不能反映原告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记录的时间和地点

原告杭州离婚律师认为,被告遗弃行为的主要证据是社区妇联的声明、证人证言和购物收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社区妇联的情况只表明原告因婚姻问题向妇联反映情况,并要求妇联处理。妇女联合会没有与被告协调,因为被告没有出现。它没有确认原告反映的问题已经成立。购物收据只表明购买了货物,但不能确定所有货物都是原告购买的,被告没有参与。在庭审中,原告承认他的月薪超过3000元,抵押贷款接近3000元。假设原告的陈述是真实的,可以看出他的月薪基本上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多余的钱用于家庭的其他生活费用。因此,可以看出,原告独自抚养子女而被告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被遗弃的说法无法成立。至于证人的证词,那就更站不住脚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原告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由于与原告的录取和释放时间不一致以及其他因素,即使是出庭的证人也不能客观、全面地说话。事实上,双方的共同存款由原告控制,被告的工资收入也由原告处理。被告的工资收入高于原告,大部分家庭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张是婚生子女,应由被告抚养。事实上,被告及其父母的条件明显优于原告及其父母。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原告抚养孩子是合适的。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赡养费,这显然太高了。根据余杭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如果原告不支付赡养费,被告也同意。4.原告要求被告向张支付婚姻关系存退期间的抚养费1万元。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杭州离婚律师认为,张出生后,被告作为父亲,已经承担了必要的生活费用,而原告作为母亲,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要求被告独自承担是违法的。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3条的规定,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应由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提出,而原告在离婚案件中的请求显然不适合该主体。5.原告要求支付10000元住房抵押贷款也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挣得的工资和薪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由哪一方支付抵押费用,都被视为与夫妻共同财产一起支付。双方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抵押贷款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6.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杭州没有房子,原告在法庭上说他不能付被告一半的房款。如果原告认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且原告不能向被告支付一半的房款,被告将面临无房无补偿的局面。原告在诉状中承认该房产价值90万元。被告愿意以该价格获得该房产,同时承担银行按揭贷款。房产价值不到贷款的50%。被告承诺在30天内进入法庭账户,以便被告应得的赔偿得到相应的保护。被告可以得到30多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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