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妻要求住房公积金。

双方同意离婚半年后,其前妻刘要求分割其前夫赵的住房公积金。在诉讼中,赵某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11万元定金。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结婚期间的公积金进行了分割,驳回了赵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诉讼。刘谋和赵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由于他们巨大的性格差异,他们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于2007年12月2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共同债务。该协议没有解决如何分配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刘和赵去民政局离婚的那天早上,他们一起去了农行。赵从他们的存折上取了11万元存入刘的账户。后来,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因刘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赵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分割离婚当日存入刘账户的11万元。经审理,本院认为,刘与赵于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不同意在协议中分割住房公积金。根据法律,婚姻期间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刘要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如果一男一女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食言,并要求改变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予以接受。法院审理案件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当日赵将款项存入刘账户,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应理解为双方在离婚时已处分了共同存款。赵某在法庭上未向法院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赵某要求分割普通存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他做出了上述判断。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 深圳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深圳 离婚 房产分割
  • 上海崇明区离婚纠纷律师咨询,上海崇明婚姻登记处电话号码
  • 上海涉外离婚咨询,上海涉外婚姻登记电话
  • 登记瑕疵主张婚姻无效先提行政诉讼吗,婚姻登记瑕疵的司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