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欧阳某
男性,重婚服刑。被告:
李某
女性,
欧阳某
他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法定代表人:
徐某某
,女性,部门
李某
妈妈。原告
欧阳某
与被告
李某
被引进后,在1982年
12
月
22
5日,他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夫妻关系是公平的。
1995
在,
欧阳某
他出去工作,与妻子分居了。
1998
年
4
几个月,
欧阳某
在外省工作时,他们遇到了王某,一个已婚妇女,他们住在一起。
1999
年
4
几个月,
欧阳某
他和王某一起回到自己的村庄,饲养鸡、鸭、白金等。在一个山村。他还建造了一个兵营,并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
李某
是
欧阳某
我试图说服,但是
欧阳某
别管它。
欧阳某
与王某同居,以
李某
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李某
精神障碍始于2000年1月。同年
7
月
24
日本,
李某
到湖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是
李某
由于患有精神分裂症,他目前无法行动。
李某
她哥哥支付了她的医疗费、鉴定费等
3368.50
袁。
2000
年
8
月
23
日本,
李某
为了
欧阳某
王某因重婚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00
年
12
月
2
日本,
欧阳某
根据会同县人民法院的决定,王某因涉嫌重婚被依法逮捕。2001年
1
月
14
2日,法院判他重婚
欧阳某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
欧阳某
他被关押在会同县公安局拘留中心服刑。原被告的丈夫和妻子共有以下财产:一栋有四个接缝和三个房间的木屋、一台打谷机、一台粉碎机、一台电动机、一台旧拖拉机和一台柴油发动机
1
台湾,播种
1
头部和部分木头。2001年
8
月
15
日本,
欧阳某
为了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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