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经典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首先指定我为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前调查和审前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不可能和解。有人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首先,双方的婚姻基础都不牢固。双方于2004年10月在日本学习时相遇。由于原告在上海工作,被告回国后在杭州工作,双方相距甚远,只在周末见面。双方知之甚少,感情也相对脆弱。2006年5月,双方匆忙登记结婚。第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在2006年5月登记后,由于他们的坏脾气和个性,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他们仍然感情脆弱,没有建立起相互尊重和爱的夫妻关系。特别是,被告沉迷于赌博,这恶化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而他们的关系非常脆弱。2008年10月,双方冲突升级。原告搬出他的家去租房子。被告还更换了他家的门锁,这使得原告无法取出他的个人物品。此后,被告多次在网上发布婚姻广告,并与其他女性会面讨论婚姻问题。他已经为离婚后的生活做好了准备。夫妻关系现在根本无法维持。从上面可以看出,他们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情感基础。婚姻是基于深厚的感情。双方在信任和责任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和信任。对于双方来说,这是一种痛苦,对于原告来说,在没有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勉强维持这一虚假婚姻是一种伤害。3、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应允许离婚。婚姻关系只能靠夫妻感情来维系,但也可以靠一厢情愿来维系。法律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原告要求离婚或甚至去法院起诉离婚时,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改变。此外,一旦提出离婚请求,将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一个障碍,在将来很难消除。如果被迫以破碎的感情维持婚姻,这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相关统计,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从回访来看,很少有夫妻恢复并和解,原告在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六个月提起离婚诉讼,占了很大比例。原来,被告夫妻之间冷漠的关系导致了婚姻只是名义上的,勉强维持着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的痛苦,也可能使矛盾激化,被告坚持不离婚,但不能保证维持婚姻一定比离婚更幸福,不能给双方赢得安全的生活,也不能改变事实上的分居,更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妻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的合法女儿*出生于2007年7月7日,未满两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建议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以上代理意见,请接受法院!委托代理人:浙江郭峰律师事务所,王旭山律师,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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