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离婚损害赔偿判决如何判决?
1.《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根据该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妇女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因素。
2.为了体现公平和照顾无辜一方的利益,该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下列情况下,无辜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3.综上所述,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被采用,而不是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考虑个人对造成离婚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严格限制了赔偿范围。如果有过错的一方必须符合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之一,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果只涉及卖淫、吸毒和赌博,无辜的一方无权要求赔偿。
4.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中过错范围的限制远小于共同财产分割中过错原则的限制,但证据标准远高于共同财产分割中过错原则的限制。从那以后,在婚姻和家庭制度中,保护无辜一方的权利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无辜一方的成本大大降低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偏向无过错方。尽管新修订的《婚姻法》已经放弃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作为过错方,当夫妻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时,他们往往分割较少的财产。同时,无辜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具体补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二、离婚损害赔偿注意问题
损害赔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基础上增加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对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的法律制裁。在与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过错类型: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过错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作为原告的无辜一方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辜一方不同意离婚,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要求,或者如果无辜一方在一审时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要求,但在二审期间提出,而法院调解失败,则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责任主体: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方,不属于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特别提醒:婚姻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法院不会接受离婚不被起诉和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出的案件;另一方面,法院将不受理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也不受理对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