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环境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

(1)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这一原则是英美法制国家采用的基本原则。人们普遍认为法院

“应根据自由评估证据的原则进行衡量,同时考虑到各种情况,无需说明计算金额的依据。”(6)《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为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立法依据。本解释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确定因素的方法,实际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的本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用于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2)适当性和合理性原则。瑞士和哥伦比亚采用了这一原则。例如,《瑞士债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个人关系受到侵犯时,只有在侵犯的情况和罪犯的过失严重的情况下,罪犯才可以要求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实际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的规范。法官个人理解的差异和内心确认的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很容易导致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异过大,从而影响司法统一和法律权威。需要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衡量法官是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适当合理的原则来弥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带来的问题,对于评估精神损害具有重要意义。精神价值的体现在于金钱的数量。只有当赔偿金额与损害程度相当,并选择合理的赔偿范围时,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才能得到体现。此外,赔偿金额也应根据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来考虑,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补偿太小,不能达到补偿的目的。同时,它也不能惩罚侵权者。赔偿金额过大,超出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这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并削弱了司法权威。因此,运用适当合理的原则可以惩罚侵权人,防止受害者利用经济,从而达到规范社会的目的。

适当性和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还应结合当事人居住地或惯常居住地的经济和生活水平来确定最低和最高赔偿金额,从而使赔偿金额具体化和量化。

(3)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于个案的不同,即在每一种情况下,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的情节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损害后果也不同。在无辜一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为了准确确定有罪一方的赔偿责任,有必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和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形式有不同的理解,其过错程度就会不同。如果侵权人已经预见到损害并且希望后果会发生,那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比可能已经预见到损害但只是纵容态度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更深。前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此外,从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行为模式、场合、范围和频率可以判断侵权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重婚”与“与他人同居”、“虐待家庭成员”与“家庭暴力”是相比较的,前者比后者违反情节更严重,过错程度更深。在承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前者应该比后者重。

(4)个人责任与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方的参与,这一比例很大。为了防止第三方非法干涉、损害或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援引这一原则。尽管《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无辜的一方可以向第三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它不能否定调查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其原因已在上文解释)。如果配偶一方重婚或与另一方同居,第三方是无辜配偶的罪魁祸首。过错方配偶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离婚的,第三人应当对过错方配偶的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引入该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无辜方的合法权益,使损害赔偿责任更好地落实到犯罪方身上。

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赔偿。损害赔偿要求一方有法律过错,这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来说,无辜的一方可以在离婚的同时向有罪的一方索赔,但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法律过错,他们就不能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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