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的分配一般是均等的,但原则是照顾女方和无辜的一方。
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离婚是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如果男子有外遇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妇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上海市法院很少判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由于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和其他因素。如果离婚是由婚外情引起的,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只会在财产分割期间照顾无辜的一方。
即使我们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高达5万元。此外,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错程度和过错方的负担能力来考虑赔偿。具体的补偿金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一般城市很少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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