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1)
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7条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适用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因本条例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明确放弃要求,或者要求是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一年后提出的,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或者双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