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需要什么程序来获得离婚协议

你应该去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保存一定时间后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移交乡(镇)档案部门,具体移交时间由乡(镇)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使用其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并可以查阅其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的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去见它,他可以处理委托书并委托另一个人代他处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有效证件。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使用;

(六)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只能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只有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才有效。

因此,婚姻双方在查询婚姻档案时,应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并检查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检查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由公证处公证。公民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一般情况。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当地国家档案馆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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