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署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制作书面记录,由当事人阅读和签署。
(二)检查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离婚登记一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另一份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书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专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申请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誓章监督人面前填写并指纹。
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审查员,并签署宣誓审查员。
(4)夫妻双方应当场签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可以附上“本文件与档案文件相同,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XXXX婚姻登记处”。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因离婚协议丢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离婚协议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更换离婚协议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请求。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