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家庭暴力离婚财产?

一、在家庭暴力中如何分配离婚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所谓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夫妻因过错方的行为而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赔偿法: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依法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的赔偿。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律情形)给受害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赔偿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方因家庭暴力对另一方的有害后果而遭受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依法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的赔偿。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辜的一方肯定会受到伤害,这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受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该解释还原则上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任何过错方均不得请求法院判给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辜一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不是对离婚过错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不能认为,如果无辜的一方在离婚期间得到更多的财产,这相当于赔偿。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离婚时无辜一方遭受的损害为基础的,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要求赔偿无过错损害的一方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辜的一方是受害者,他或她有权要求赔偿因其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显然,第三方不能成为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第三方不是离婚诉讼的一方。如果无辜的一方对第三方提起诉讼,那就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诉讼。

司法解释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无辜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对以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在无辜一方是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显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程序非常严格。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所述,离婚将涉及双方的赔偿。然而,如果一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就有必要就财产分割进行良好的谈判。一般来说,过错方应该照顾受害方,以便更好地处理双方的关系。因此,离婚财产的分割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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