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离婚子女抚养每月的费用是多少?

你好。顾名思义,“费用”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它们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生育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婚姻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因为在丈夫和妻子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他们是与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在一起,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丈夫和妻子离婚而改变。但是,一方不直接抚养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第30号法律中颁布了以下规定:第《婚姻法》条第21款第2项中提到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成年儿童”和“由于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一方不直接抚养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文件指出,子女费抚养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固定收入确定。育儿费用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两个孩子的育儿费用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用支付时间:

1、未成年人,直到他们的孩子成年。如果孩子年满16岁且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可以领取到16岁;

2、在校期间,支付至高中毕业。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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