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撤回离婚证书。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号文件,如果离婚证书遗失或毁坏,则不能补发。当事人遗失或者毁损《离婚证》的,可以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核实了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确实依法在该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申请经核实属实的,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批准后,依法发给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重新颁发的相关证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在《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前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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