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决定由非亲生子女法院返还抚养费案

指南:

结婚10年后,当这个男人发现他的儿子不是自己的儿子时,他要求离婚。法院裁定该女子有过错,准予离婚,赔偿该男子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返还41387.5元子女抚养费。马律师解释:本案中的妇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结论,也没有重新申请亲子鉴定。法院接受了亲子鉴定结论,即孩子不是男人的。法院进一步认定,该妇女违反了丈夫和妻子的忠诚义务,有过错,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实际上,如果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如果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推定亲子鉴定存在或不存在,即如果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鉴定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鉴定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有效。当事人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有效。

“基本案例”

姜和张于2004年3月4日相识相恋,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她于2008年9月14日生下了儿子张某。此后,双方为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导致夫妻不和。2014年4月25日,张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张牟某进行亲子鉴定。本中心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与张牟某的血缘关系。张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责令原被告离婚。姜抚养张牟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赔偿张精神损害10万元。同时了解到,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了大竹县一个小区的商铺,面积为36.58㎡,业主为蒋。

“裁判的结果”

大竹一审法院认为,张、江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已查明,张某不是张的亲生儿子,这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法院裁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张要求江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为宜。张既不是张牟某的生父,也不是养父的继父,因此无法设定赡养义务。因此,张要求姜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41,387.5元,法院予以合理支持。婚后,双方应购买位于大竹县一个小区的店铺,该店铺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分享一半财产。姜某表示,婚后共同装修原告父母的房子时,增值部分应平分。此案不予处理,因为它涉及第三方的产权。根据该判决:一、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姜离婚;二、非婚生子女张某由被告江某抚养,被告江某向原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用41,387.5元,被告江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三、夫妻婚后以被告江的名义购买了一个注册在大竹县的小零售店,原与被告各占50%的产权。

判决后,姜某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错误地接受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裁定上诉人应当返还赡养费41387.5元和赔偿金3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亲子鉴定报告,认定张与张牟某的血缘关系不成立。蒋某上诉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缺乏真实性,不予受理。但在一审中,姜某明确表示,经原审人民法院向姜某说明后,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作出检查报告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没有不当采纳该鉴定结论。蒋的上诉声称他遭受了非法侵权,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不接受他的主张的理由。张牟某现在被认定为不是张的亲生儿子。江的过错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江的上诉称,他之所以觉得与张相处得更好的原因不能成立。原法院裁定离婚是正确的。由于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原审法院裁定姜对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不当。张牟某与张无血缘关系,无赡养义务。因此,姜应当向张支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张某支付的赡养费。达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相互忠诚和尊重。违反忠诚义务往往会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由于习俗、传统和其他原因,这与公众对婚姻和家庭的理解有很大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张在得知张某不是自己的儿子后受到精神伤害。要求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是正当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由于张牟某与张无血缘关系,张无法为其设定赡养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张的主张,即江应退还他已经为张牟某承担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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