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离婚案件。
指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法官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而法官只进行和解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普通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和动员阶段。也就是说,法官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理解程度和态度教育和指导当事人,并动员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谈判和调解阶段。双方交换意见,由法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进行调解。
(3)调解的结束阶段。如果双方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如果他们就离婚达成协议,他们还必须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等达成协议)。),司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如实记录协议内容,经双方同意并签名盖章后,调解成立。调解不成的,司法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如果调解在开庭时失败,司法人员应在宣布调解结束时告知当事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第二,如果在审判期间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可以宣布调解结束,并直接进入下一个审判阶段。法官也可以在法庭上作出判决,或告知当事人判决的具体时间。
2.复杂的离婚案件。
复杂离婚案件是指在调解前,法官难以判断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此类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在夫妻之间进行调解和和解。经过两个阶段的调解动员和协商调解,双方仍不能和解,法官发现原被告关系在调解过程中确实已经破裂,以和解为内容,符合法定离婚标准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官应以离婚为内容开始调解,然后再按调解动员和协商。结束调解的步骤按顺序执行。
离婚诉讼之外的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讲和并继续生活;
(二)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三)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