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离婚房地产律师网
如何分割剩余的未偿债务、离婚财产?争取财产主动权,离婚牌照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吗?农村地区的离婚?公司财产的分割?隐私保护,律师,专攻离婚?离婚后,为了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尽管原被告有两个儿子,但他们都在成家后独立生活。原告的生活非常困难,因为他所在的南丰县的一家工厂关闭,缺乏财政资源,以及各种身体问题。
被告在南丰县某局工作,现已退休,其退休金从每月800多元增加到900多元。
2002年9月,被告突然停止支付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原告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极其艰难。
2002年10月5日,被告和另一名吴女士结婚后在南丰县秦镇的一个村庄开办了一所幼儿园。然而,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基础丧失或有重大分裂理由的情况。因此
当手牵手走进婚姻殿堂时,一个人并没有一个好的愿景,但现实往往与我们的期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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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随后前往江西省南丰县,声称对方有外遇,并要求离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从2002年9月起继续支付每月生活费至400元。
被告人崔某辩称,原告人说我有外遇是不真实的,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基本属实。由于当时与原告的深刻矛盾,他在精神紧张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内容不平等,原则上不公平。而且,因为当时还有一个孩子住在原告的住处,没有工作,为了考虑孩子的生活问题,他同意每月给原告生活费400元。决定爷爷将在15天内搬出他孙子的房子,爷爷奶奶将把房子给他孙子。
现在我已经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
家庭中有妻子(指现妻子吴某)和一名妇女(指原告何某)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缺乏经济来源,生活贫困。
另外,原告现在只有50多岁,有劳动能力。同时,由于孩子是成年人并有能力为原告工作,我不同意根据离婚协议继续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只同意适当补偿原告部分现金。
经审查,南丰县认为,诚信原则是贯穿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所应遵循的原则。
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的协议可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财产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因于以下情况: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
拿到房产证后,他们向银行借了25万元,然后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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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则应遵守并根据协议履行。
本案中,原被告在家人面前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两天后一起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都规定“男人的退休金的一半(400元)属于女人作为老年人的生活费用”。这表明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自愿的,被告没有提供法律无效的证据,从而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被告声称当时仍有一个孩子住在原告家。每月给他们两人400元生活费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被接受,因为协议规定这400元属于妇女,作为老人的生活费
因此,南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7条、第17条的规定,决定由被告崔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自2002年9月起支付原告的老年生活费,即每月支付400元,直至原告放弃或。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人崔负担。
南丰判决后,崔某不服,向江西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认为在最初的审判中确定的事实是清楚的。
崔某离婚后必须给何某经济上的帮助,但根据我国的规定,这种帮助应该由崔某的家人给予适当的帮助。离婚是如何划分的?3.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后获得租赁权。
夫妻可以分享的部分是60万元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以分享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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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使用崔的现有财产作为救助来源,而是以崔的月养老金作为救助来源,且对履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确定。
目前,崔的个人财产因再婚而发生了变化。崔的原判决继续执行该协议,直至何放弃或不适当。
崔对何的经济援助更适合一次付清。
因为他的两个儿子都已经开始了家庭和生意,如果他在未来的生活中有真正的困难,他可以让他的两个儿子来承担这个负担。
据此,江西省抚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一是撤销南丰县的判决,二是崔给予何一次性经济补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