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位律师正在处理一桩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的价值是有争议的,但由于双方采取的处理方法,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双方对房屋价值选择的处理方法是否会影响法官对离婚房屋的分割?
该案件的一般情况如下:我的当事人(该名妇女)和该名男子已经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共同投资30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以女方的名义进行了登记。由于丈夫的过错导致了夫妻关系的破裂,这名妇女委托这位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这个男人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情况,法官照例需要先确定财产的价值。经过询问和协商,双方对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的理解存在30万元的差异。有鉴于此,法官询问双方是否申请房屋鉴定。男人的回答是:“既然女人起诉离婚,女人必须申请评估,她不会申请。”
因为女人想得到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她不能给男人足够的补偿。所以这名女子也拒绝作为申请人申请鉴定。法官看到这种情况,不再问了。
由于双方都没有申请评估房子的价值,婚姻律师认为法官在本案中可能不会分割房子。最终判决证实了这位律师的观点,即法官没有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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