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八起欺诈胁迫案件及五个注意事项

在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屈牟某与黑牟某离婚后发生的财产纠纷一案中,屈牟某声称,他们在离婚时已与黑牟某达成协议,只要允许屈牟某探望其合法女儿,所有有争议的财产均归黑牟某所有。但是,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口头协议,在达成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情况,是一项合法有效的协议。子女探视问题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如果在子女探视问题上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说明,判决驳回了瞿的诉讼请求。[·凯斯诺。(2017)冀0602,民初390号]

通过对300多件类似纠纷的判决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在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基于自身的审判经历、生活经历、个人认知、个人情感等,对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但总的来说,法院对类似纠纷的判决有以下倾向:

1.以维持现有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为原则,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公平、乘人之危和可撤销除外。

2.当确定存在可撤销的原因时,请求撤销的一方对证据有很高的要求。请求撤销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确凿和充分的证据,否则法院将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变更或撤销请求。在提交人研究的300多项类似的争议判决中,只有7项最终被认定有可撤销的理由,而绝大多数争议法院最终被认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并驳回了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3.法院基本上不支持以财产分割不均衡或严重不均衡以及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改变或取消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法院普遍认为,离婚协议是身份和财产关系不可分割的协议,包括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子女的抚养。这些内容是相互联系的,其中共有财产的划分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往往是决定性的因素。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不仅取决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取决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同时,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置往往是从各种因素考虑的,如夫妻间纠纷的和平解决和对生活的看法,还有一定的情感因素。基本上不支持仅以财产分割不均衡或严重不均衡为由要求解除协议,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体现了公平。

4.当一个人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补救自己的权利时,法院不会撤销已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而是指示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问题,以及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隐瞒财产的问题可以通过另一个案件来解决,而不是撤销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

5.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在设立可撤销的法律诉讼时采用了“欺诈、胁迫等”的不完整列举形式,这为《合同法》第54条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下列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变更或解除其订立的合同。”如果有重大误会,很明显

这篇文章最早出现在《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中,这是一个原始的婚姻法公开数字,讲人类语言,有深度。重印请联系授权部门。作者简介:刘纯,家庭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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