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你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多少?本文邀请了来自法律咨询网的110位法律专家来回答有关法规的问题,感受您对婚姻登记的疑虑,并为您指出婚姻登记的常见症结。婚姻登记的问题、婚姻登记的规则和条件都在无忧找律师网站上列出。接下来,我将介绍如何在不申请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分割“离婚”财产。

案例审查:

原告徐于1994年与被告鲍相识。1995年10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5月,他们生了一个儿子鲍晓谋。此后,徐和鲍因经济等原因在同居期间发生冲突。今年10月,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鲍将为其儿子每月支付抚养300元的生活费。

在立案阶段,主审法官根据《》的相关规定告知原告,如果他要提出离婚,在受理案件之前必须重新提交婚姻登记,否则将被视为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但受理同居期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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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解释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鲍某每月支付抚养300元让其儿子与原告共同生活。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调解了此案。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是,成年人的过错不会影响孩子。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儿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益处,儿子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并且是抚养成年人。

律师说: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未登记结婚的离婚诉讼?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律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登记发证。获得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如果婚姻登记未完成,则应完成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法》解释 (1)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区别对待: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符合结婚基本条件的男女,均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民政部宣布实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应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

如果他们未能重新登记婚姻,同居关系将被解除。这表明,人民法院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不同情况,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区别对待。换句话说,如果事实婚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受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完成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应视为解除。

对于同居纠纷的解除,婚姻法解释 (2)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将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终止同居的请求。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以看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案件被受理之前婚姻登记没有完成,法院将视其为同居关系已经解除。

但是,人民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子女之间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抚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居纠纷,表明财产分割和同居纠纷可以起诉。根据《婚姻法》精神,《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和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同居财产分割和同居子女抚养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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