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哥到长春起诉离婚

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的,团以上政部门对离婚的意见该由哪一方提供

近日,本律师在昌平法院代理了一起

军人离婚

案件。案情大致是:贾女士(化名,原告,非军人)与李先生(化名,被告,现役军人)因感情不和均打算离婚。于是,贾女士委托本

离婚律师

向昌平区法院

起诉离婚

。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严重过错却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当通过军人一方所在的团以上政治部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准予离婚。法律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在法院实际审理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时,无论军人一方是否有严重过错,均会征求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离婚的意见才会判决离婚,甚至在本律师曾代理的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本案之所以值得讨论一下是因为本律师代理非军人一方的贾女士起诉立案后,法官却提出了一个非正常的要求,即:法官要求我方提供对方团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离婚的文件。法官的这个要求的确出乎本律师的预料。按常理来说,我的当事人并非军人,军队团以上的政治部门凭什么给我方提供这个证明呢?很显然,法官的这个要求不合理。于是,本律师当即提出异议并以之前代理过的一些军人离婚案件作为例子,来说明单位同意离婚的证明都各自提供各自的。这位法官倒也诚实,直接告知本律师之前没有审判过涉及军人的

离婚诉讼

,我的意见他表示理解和认同,这个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其实,关于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无论何种情况均需要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意见的做法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只不过是法官们认为军人离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而谨慎对待的结果罢了。好在本律师之前已经协助当事人做好了对方单位的工作,得到了对方团以上政治部门的许可。同时,被告本人也同意离婚,所以,该案处理起来无论对法官,还是对本律师来说都应该还是比较容易的。

涉及军人的起诉离婚案件必须由军事法院管辖吗

最近,本律师代理非军人一方向昌平区法院以军人为被告提起了离婚诉讼。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开庭前本

离婚律师

安排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然而,在谈判过程中,对方的律师却突然提出异议,认为凡是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一律要归军事法院管辖。对此,本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

姑且不论本律师曾经在地方法院成功处理过大量的军婚案件,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2012年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夫妻双方皆为现役军人时,他们的

离婚诉讼

案件才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其余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均可以受理。具体来说军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分为以下四种:

1、非军人

起诉离婚

,而被告是非文职身份的军人时,非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2、非军人起诉离婚,而被告是文职军人时,文职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3、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起诉

时,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本律师代理非军人的原告向其住所地的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律师要把案件交给军事法院审理的意见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是现役军人的在起诉离婚案件在立案前最关键的工作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

婚姻法

涉及特殊保护规定的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女方正在怀孕、生产后一年内及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起诉离婚

;另一个就是被告为现役军人的,除非其有严重过错,否则在离婚时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才能离婚。今天,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沙河法庭就处理了一起涉及

军人离婚

的案件。该案大情况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现役军人皮先生(化名,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刘女士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委托本

离婚律师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接受刘女士的委托时,本律师就向其释明了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性规定。在得知被告同意离婚仅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后方才决定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要马上起诉是因为担被告反悔,而一旦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在其没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判决离婚。为了稳妥起见,在起诉离婚前本律师又陪同刘女士前往被告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和其领导做了一番谈话并得到了被告单位领导的明确答复,即鉴于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单位同意被告离婚。在得到了双重保证之后,本律师便陪同刘女士向沙河法庭递交了离婚起诉书和祥光证据材料。不出所料,负责立案的法官在发现被告是军人后马上询问我们其是否同意离婚?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法官才收下了起诉材料,当告知我方暂时不能缴纳诉讼费,先要联系被告及其单位并核实情况后再说。既然被告及其单位均同意离婚,我方也就没有什么可多担心的了。相信不久法院就会通知我们缴纳起诉费并安排开庭的时间了。

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被告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时,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就是要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尝试联系被告所在的部队。除非是身份地位极特殊的军人,否则部队均出于不想把事情闹大的考虑而主动做被告的工作。如果原告给部队“施压”手段适当,部队甚至会对被告“施压”,主动劝被告同意离婚。如果在起诉前能做好这个工作,那么您的离婚案件已经赢了一半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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