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诉请法院确认离婚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法院确认离婚无效纠纷分析

宋某于1996年2月与张某结婚,育有一女。2003年9月,张认识了,并经常背着丈夫宋生活,后来被宋发现。张请求宋原谅,并发誓要与彻底决裂。宋某原谅了妻子。

几天后,一个人对宋说:“我为那个人付了太多的钱,所以我把他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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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愿意,而且也不划算。他很有钱,已经同意先给我买房子,但有一个条件,我必须是单身。”随后张和宋商量,夫妇俩先离婚,等房子被拆迁后,再再婚。宋终于同意签订离婚协议,并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我拿到离婚证书的第二天,我变了脸色,告诉宋他们不再是夫妻了。我将来想再婚。我不这么认为。宋恼羞成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离婚无效。

有人认为,宋某有意与妻子恶意串通,利用离婚作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筹码,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相反,他被妻子“骗离婚”,这是他自己造成的。法院应该主持正义,给心怀不轨的人以警告和教训,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也有人认为,即使法院宣告宋与有的离婚无效,宋也不能再同居了。最好这样做,不要去法院浪费时间和精力。所有的人都在谈论,但都不同意。

[你认为你打破]

你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宋的主张吗?

[律师评论]

本案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图表达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具体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本案中,宋、牟均为理性健全人,具备离婚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离婚已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他们离婚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离婚是否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然而,离婚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要求双方都有真正的意图。《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错误表达意图的行为。本案中,为了达到与丈夫宋某离婚的目的,他向宋某谎报情况,并以物质利益为诱饵,说服宋某同意“假离婚”,可视为欺诈。虽然最初把离婚作为获取利益的谈判筹码的想法是不道德的,但道德并不足以成为判断的标准。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毕竟,宋与妻子之间的假离婚并不是他的真实意图,而是有人通过欺诈和利诱误导他,使他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并使他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欺骗同意离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 (3)条,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宋与某一方当事人离婚后是否仍能和睦相处,甚至在离婚被宣告无效后实施离婚行为,则是另一个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这与宣布离婚无效的事实不同,这并不构成妨碍他们要求宣布离婚无效的权利的理由。

[特别提示]

“谁主管,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宋必须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的离婚无效,因为他被骗了。最好出示证据证明他被骗离婚,否则他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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