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起诉离婚

北京海淀法院现在还有快速离婚通道制度吗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一项非常值得肯定的

离婚诉讼

处理制度,即快速离婚通道制度。即海淀区法院对于双方到场且无争议(离与不离、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均无争议)的离婚案件采取当天立案并在当天结案的诉讼制度。该制度为那些虽无争议但又不便于办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了非常便捷的程序。截至目前,本律师也在该院处理了众多采取此种制度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在今天,本律师在该院照常办理此类案件时却出了些意外情况。

案情非常简单:双方今天一早便来到了法院,本

离婚律师

代理原告首先到立案庭办理起诉离婚手续。由于材料准备齐全且准确无误,仅用了1、2分钟的时间,立案法官便开出了《诉讼费交纳通知单》通知我方去交诉讼费。为了节约时间,本律师便提醒该法官:“原被告均已到场,我现在去交费,您现在就联系楼上民二庭的法官准备按离婚快速通道制度开庭处理吧?”没想到这位负责立案的年轻女法官竟然回答说:“现在没这制度了,交完费回去等通知吧。”这个回答实在出乎本律师的意料,毕竟上个月还在该院处理了一个此类离婚案件啊?本案的原被告还在法院大厅里等着开庭呢,总不能让人家白来一趟吧?眼看这位女法官态度坚决,本律师只好亲自来到三楼找民二庭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协商。恰巧见到了以前经常打交道的马法官。说明来意后,马法官当即表示没问题,让本律师从立案庭里把案卷拿上来就可以开庭审理。

于是,本律师又下楼找到了立案庭的那位年轻女法官。当听说马法官现在就可以处理该案后,这位女法官原本白净的脸立马涨得通红。她虽然表示可以交出案卷,但以律师虽然是

离婚代理人

,但无权代领案卷为由而要求马法官本人亲自来拿才可以。对于这位女法官的此时此刻的表现,本律师是完全理解的——毕竟这位

自己刚刚表示该院没有快速离婚通道可走,而现在竟然被本律师以越过她,直接找审判庭法官协商的方式给化解掉了。她好歹也是掌握着一些公权力的法官,也需要有些威信和自尊的啊。但本律师这么做也是无奈之举——双方当事人今天都来了,难道让他们白跑一趟?我作为律师也要把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当己任啊。更何况海淀区法院一直都有快速离婚通道制度,这位女法官凭啥就说没有呢?为了给这位女法官“找个台阶下”,本律师便又上楼找马法官说明了情况,而马法官当即从立案庭拿来了那份案卷。就这样,该案仅花费了两个小时便全部结束,双方当事人顺利拿到了离婚调解书。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法官的话有时是不能全相信的,只要经验够丰富,法官也无法糊弄你。

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可能被驳回,但也不要轻易撤诉

法院对起诉离婚案件都是要进行调解的。对于法官来说,调解成功的结果有两种:1、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说服原告暂时放弃离婚的打算并选择撤诉。其中,原告选择撤诉可能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本离婚律师发现比较多的撤诉原因是:第一次起诉由于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法院迟早会驳回,与其继续拖延,还不如提早撤诉,等半年后再说。对此,本律师站在原告的角度始终不建议撤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并不意味着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能够获得

离婚判决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付女士(化名)。根据她的描述是由于她与长期分居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男方于前几个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立案后,法官很快打电话通知了付女士,并安排于一周后先行调解。调解当日,双方来到了法庭落座后,因为调解尚未开始,所以法官并没有出现,只有一名书记员一边核对材料,一边询问付女士对离婚的态度,期间也没有向付女士做送达离婚起诉书的手续。当得知付女士不同意离婚后,这位书记员便做起了男方的思想工作。意思无非是:这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所以可能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继续开庭只能是耽误时间,还不如先撤诉,半年之后再起诉。于是男方当即接受了书记员的建议,办理了撤诉手续。

听了付女士的描述后,本

还是很惊讶的。虽然离婚诉讼中的撤诉情形见得多了,但在书记员的鼓动下,如此高效的撤诉还是第一次见到。高效之处就在于:付女士竟然连离婚起诉书都没看见,任何送达手续也没做。这与原告到法院办理起诉离婚立案手续后,法院还没通知被告,原告马上又撤诉的效果无异。可以想见男方半年后再起诉时,付女士完全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曾经的离婚诉讼,因为付女士无从知道起诉书里写的是什么,男方起诉的到底是什么事情。如此一来,付女士可以继续表示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很可能还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该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最近,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个

起诉离婚

案件。该案其实并不复杂,但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自从今年6月与丈夫石先生(化名,原告)分居后就从海淀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里搬了出来,然后回到了自己的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居住至今。在得知石先生到海淀区法院起诉自己后便委托本律师作为离婚代理人并表示由于自己远在大庆,来北京不容易,希望能在大庆市审理该案。

了解了王女士的意愿后,本

离婚律师

立即前往海淀区法院了解情况,发现原告之所以能在海淀法院立案,是因为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名下、婚后共同居住的位于海淀区的房产证明。当然海淀区法院凭一个房产证明就认为该离婚案件可以由其审理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案件

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王女士,其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双方从2011年10月居住在海淀区男方名下房产至男方起诉离婚是也不满一年,加之起诉时王女士早已回原籍居住,因此海淀区的地址根本不是王女士的经常居住地。鉴于王女士没有经常居住地,则该离婚案件理应由其原籍大庆市的法院管辖。

基于上诉理由,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将该案移送大庆市法院审理。由于理由充分且

时举出的证据确凿,海淀区法院很快做出了裁定,准许了本律师的移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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