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离婚起诉地点

要离婚,去哪里起诉

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是花前月下

故事的结局该在哪里结束?今天叶律师分享一下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的问题。

问:两口子过不下去了,Ta还不同意离婚,我是要去民政局备案吗?

答:不!你需要上法院起诉才行。

问:我去我们工作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吗?

答:不是这样的哦,要找对法院才能诉讼离婚。

问:搞不懂,到底去哪里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起诉离婚要去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能不能到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二项所指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结婚、离婚、抚养、赡养等等,因此,对我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原告就被告,有没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户籍在广州市,B男户籍在东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2016年B男前往上海发展,2020年A女可以选择在广州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和B男户籍在广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婚后A女前往杭州工作,B男前往上海工作,2019年A女提起离婚,选择在上海起诉。

如:B男长期出差,无固定工作地,A女起诉前三个月得知B男在上海临市的绍兴买了房子,出差以外均是住在此处,于是A女选择到绍兴起诉离婚。

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去哪里起诉?

A: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B: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又当如何确定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有约定的,可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与争议有关联关系的法院管辖。

B: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一般我们认为应当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但是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原被告双方均在国外,仅对国内的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指房屋所在地。

作者简介:叶少玲律师,曾就职于某人社局,知名日企上市公司法务,劳动关系协调员,深耕于劳动法、婚姻法领域。微信/电话:18758182272。

离婚诉讼归哪儿管辖我该去哪里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进行电话咨询,询问律师“男(女)方在哪,我该去哪起诉?”今天我们针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

对于一般诉讼管辖来说,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即可通过确定被告信息从而确定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亦有直接体现,其中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正常的离婚案件,也就理所当然的适用此原则,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被诉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下落不明等情况。那么如果遇到了怎么办呢?首先我们先看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发现此类可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的案件,都是原告不能准确找到被告位置的,从而为方便起诉,可在原告所在地。

而如果原、被告都出现特殊情况呢?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我们可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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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移送管辖,第二次起诉应该去哪个法院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个涉及管辖问题的二次

起诉离婚

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经常居住地不详)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去年8月,张先生以女方户籍地为管辖依据而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海淀法院受理后,女方便以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为由而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是北京市东城区某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自己截至张先生起诉时一直居住在东城区某小区满一年),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鉴于女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达到法定

夫妻感情破裂

标准,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可能判离婚。为了尽快结束第一次诉讼,于是张先生也同意移送至东城法院。就这样,该案第一次起诉便在东城区法院进行了审理,结果当然是驳回了张先生的离婚请求。现距离第一次判决驳回已满6个月,张先生又委托本律师准备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于是牵扯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本

离婚律师

认为:确定管辖的前提是要找到被告的户籍或者经常居住证明。本案中,由于第一次诉讼被告所提出的物业证明并不真实,且已过期失效,所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法再使用该证明作为管辖的

。目前可以使用的只有被告的户籍证明。所以第二次起诉仍应该首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

确定了管辖法院后,本律师于上周来到海淀区法院。没想到负责立案的法官却认为:该案第一次审理是在东城法院,所以本次起诉还应该区东城法院。如果东城法院不受理再回来立案。既然法官这样讲了,本律师只好又去了东城法院。结果东城法院立案法官的观点与本婚姻律师相同——既然无证据表明被告目前仍在东城居住,该案第二次起诉仍应向海淀区法院提起。

就这样,本律师于今天返回海淀法院并找到了之前那位法官。这次很顺利,该法官二话不说便收下了我们的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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