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离婚

2020年在广州起诉离婚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婚姻生活无法继续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双方如果能心平气和办理离婚手续是最好的,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了。那么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申请离婚诉讼多长时间?2020离婚诉讼费标准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配偶。配偶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调解,在审理离婚材料后,法院不会立即进行庭审,而是在庭审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会开庭审理。

4、开庭审理,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具体的流程有: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5、根据庭审情况,会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离婚诉讼多长时间

一般来说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之后,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之后15天内通知被告,被告一般有15天的答辩和准备证据的时间,普通程序是30天。建议程序一般立案之后1个月左右开庭,开庭之后1个月左右出判决书。普通程序在立案之后6个月之内出判决书。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D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

三、2020离婚诉讼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一、怎么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3份(自己留1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五,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第六,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

广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书在起诉时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都自愿离婚的,并且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是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的。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在起诉时有效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广州顶匠律所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离婚协议书在起诉时有效吗

民法典离婚协议书在起诉时有效。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2.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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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案例:一方提出离婚,房子就要归另一方所有,效力如何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60号

裁判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承诺书效力、夫妻财产协议效力

1.一方出具《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如果本人提出离婚,与黄某共同房产(广州市越秀区×××路

捌壹玖号

玖零壹房)归黄某一人所有、处置”,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双方有拘束力。

2.一方在《承诺书》中写下房屋地址不存在且夫妻双方在广州只有唯一一套房产,而且房屋的地段、房号也与《承诺书》记载的一致,可认定该《承诺书》所指的房产是确定的,是出具承诺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1年1月13日,吕某向黄某出具了《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如果本人提出离婚,与黄某共同房产(广州市越秀区×××路

捌壹玖号

玖零壹房)归黄某一人所有、处置”。

在吕某起诉黄某离婚案中,吕某认为该承诺并没有涉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

捌伍玖

号玖零壹房。该房屋是其父母及亲戚出资购房,应属其个人财产。

黄某认为该承诺书

将859号错误写成819号是笔误

,当时处于怀孕期并没有注意到,夫妻双方在广州只有859号901房,没有其他房产。所以该承诺书所指的房产实际上是859号901房。

法院认为,对双方争议的房产,其中广州市×××路859号901房是双方名义共同共有,现黄某主张归其所有,但吕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认为该房屋由双方各占50%所有权,遂判决广州市解放北路859号901房由黄某、吕某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黄某与吕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广州市解放北路859号901房的归属问题。

吕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黄某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明,如果吕某提出离婚,与黄某共同房产(广州市越秀区×××路捌壹玖号玖零壹房)归黄某一人所有、处置。虽然该《承诺书》中记载的房屋地址与双方共同购买的广州市×××路859号901房在门牌号码上有一些差异,即“捌壹玖号”与“859号”的区别。但黄某与吕某均确认,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共同购买这一套房屋,而且房屋的地段、房号也与《承诺书》记载的一致。

吕某认为,其是在黄某人威胁的情况下才出具《承诺书》的,而承诺书中的“捌壹玖号”房屋并没有具体的指向。但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承诺书》时确实受到了威胁。

而且,《承诺书》是吕某在2011年1月4日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后出具的,吕某认为该《承诺书》没有指向具体的房屋,

显然也与事实和常理不符。

因此,黄某上诉主张,吕某在《承诺书》中书写的共同房产的门牌号码

存在笔误

,实为广州市×××路859号901房的理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吕某于2011年1月4日向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现吕某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与黄某离婚,根据被上诉人在《承诺书》中的承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广州市×××路859号901房应归上诉人个人所有。

遂判决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广州市×××路859号901房

归上诉人黄某所有

笔者认为:虽然这是广州中院的判决,但笔者并不认同这样的判法。

该承诺书限制了吕某的人身自由,与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相违背,应属属无效的约定。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吕某及其代理律师均没有提出这方面的理由,导致法院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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