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双方都有结婚证。
2.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
例如,不允许双方的子女或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诉讼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反复教育仍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除了满足相应的积极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的消极条件,即不存在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案件包括:
(1)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1)怀孕期间的妇女;
(2)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
(3)妇女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解,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起诉;
(2)原告自动撤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并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
(3)根据撤诉情况,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原因,并在六个月内起诉。
(3)作为普通公民,军人的离婚受上述限制。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法律又作了另一项限制,即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
提起离婚诉讼,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离婚主张:
(1)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失踪一方离开的时间和亲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证明。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证明和未登记同居的理由。
(二)提供证人证言或者其他有关婚姻基本状况的证据材料。
(3)如果妇女怀孕,应注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提供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及发票等其他证明材料。
(5)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的人数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收养还是继子女的证明、子女的健康状况以及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撤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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