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离婚起诉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2020年起诉离婚注意事项

离婚主要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2020年北京起诉离婚注意事项。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北京起诉离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起诉离婚需要携带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等。银行存单、股票账户等。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过错损害赔偿证据;在生活中遇到起诉离婚等事情。

离婚对方找不到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

想要离婚但是对方人已经找不到了,那么可以向相关机关对找不到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这样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因此,离婚找不到人的话,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老公给“小三”转的钱怎么要回来?

如果确认老公转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将财产再要回来。

1.如果老公是直接给“小三”钱,让其购房且登记在“小三”名下,首先要适用上述标准判断给的钱是个人还是共同的,如是共同的,那可在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后,要求“小三”返还相应的购房钱款。

2.如果老公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小三”,那在认定原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后,要求“小三”返还的应是原房产。所以,要钱还是要房,还要视情况而定。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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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协议失败后应该由其中一方作为原告以

夫妻感情破裂

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我们身边有很多法院,到底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可是当事人往往依据自己对某个法院的印象、离自己远近、自己活着对方是否熟悉等多种因素而倾向于选择某一个法院,但是法院管辖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下面,本离婚律师就来简单地讲解一下起诉离婚该去哪个法院的问题。

首先,根据

婚姻法

与民生诉讼法的规定,最基本的一条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该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所在地又可以分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户籍地顾名思义,而经常居住地是指从原告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方。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就要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举个例子:甲的户籍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而甲从前年就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此时原告就要前往甲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手续。

其次,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而如果双方都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以上是普通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几种法院管辖情况。此外,还有比较特殊情况下的: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或者双方都在国外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等等,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由专业离婚律师帮您分析确定对您最为合适的法院。

该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最近,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个

起诉离婚

案件。该案其实并不复杂,但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自从今年6月与丈夫石先生(化名,原告)分居后就从海淀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里搬了出来,然后回到了自己的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居住至今。在得知石先生到海淀区法院起诉自己后便委托本律师作为离婚代理人并表示由于自己远在大庆,来北京不容易,希望能在大庆市审理该案。

了解了王女士的意愿后,本

离婚律师

立即前往海淀区法院了解情况,发现原告之所以能在海淀法院立案,是因为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名下、婚后共同居住的位于海淀区的房产证明。当然海淀区法院凭一个房产证明就认为该离婚案件可以由其审理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案件

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王女士,其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双方从2011年10月居住在海淀区男方名下房产至男方起诉离婚是也不满一年,加之起诉时王女士早已回原籍居住,因此海淀区的地址根本不是王女士的经常居住地。鉴于王女士没有经常居住地,则该离婚案件理应由其原籍大庆市的法院管辖。

基于上诉理由,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将该案移送大庆市法院审理。由于理由充分且

时举出的证据确凿,海淀区法院很快做出了裁定,准许了本律师的移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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