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户口在重庆能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不在本地应向哪个法院诉讼离婚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今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方,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工作(经常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常有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协议离婚,应该到哪个地方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呢?如果诉讼离婚,又应该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管辖权做了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小高和小赵均为W省户籍,经人介绍恋爱,后于2016年在本地登记结婚,婚后感情美满。为了能早日买房,丈夫小高提出到S省打工,收入较高,妻子小赵欣然同意,于是同丈夫在S省租房分别找了一份工作。然而好景不长,小赵在2017年认识了客户柳某,柳某是S省本地人,家境十分不错,因小赵长相漂亮性格温柔对她一见倾心,随后展开追求。2017年底,小赵被柳某打动,再三衡量后决定和丈夫小高离婚,小高见她去意已定,遂应允。两人相约到S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民政局以二人非S省户口为由拒绝办理。

小高和小赵约定2018年春节回老家W省办理离婚登记,然而过年期间,柳某到W省看望小赵及其父母,被丈夫小高撞见,小高于是向小赵索要精神损失费,否则就拒绝离婚。春节过后,小赵返回S省工作,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小高离婚。

吕律师说法:

一、协议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小高和小赵均为W省人,故S省婚姻登记机无权为他们登记离婚,想要自行离婚不诉讼的话,只能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也即W省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此外,《条例》还规定,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在内地居民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上跟着被告走。被告一方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但是被告常年不在住所地,而原告在住所地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常年都在外地的,应当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吗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原告)她与男方结婚虽然已经6年,但实际共同生活事件不到半年,便长期分居。原来,王女士是天津人,男方为山东省淄博市人。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仅半年,双方便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分居后,男方来到北京生活至今,而王女士则在天津生活,双方基本没有联系。现在王女士希望向法院起诉离婚,却不知道自己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

为此,王女士曾经向男方户籍地——淄博市某法院咨询。得到的答复却是:“男方的户籍地虽然在淄博,但男方早已离开户籍地,所以应当向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北京法院起诉离婚。”于是王女士又向北京的法院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男方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当提供

经常居住证明

,证明男方截至起诉前在北京某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鉴于双方这么多年来基本没有联系,王女士根本不知道男方在北京的确切居住地址,故而无法获得经常居住证明。于是王女士便又想到了自己的户籍地——天津。天津法院的答复是:“需要提供男方离开住所地(淄博)超过一年的证据。”对于这个证据,王女士仍然无法获得。

就这样,王女士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对此,本律师认为:鉴于王女士获取证据的能力较差,最简单的办法仍然是向男方户籍地——淄博法院起诉

。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住所地为离婚案件首选管辖地。而住所地通常为公民户籍地。至于淄博法院让王女士到北京起诉是因为王女士在立案时向法官透露了男方已经不在户籍地的信息。下次再去换个法官立案即可。一旦淄博法院受理了该案,则法院会通知被告,届时如果被告认为淄博法院无权管辖的话,应由男方自己举证,故而免去了王女士就管辖问题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在外地可不可以办离婚

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

离婚协议

。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分居两年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公证,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分割规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啊,分居2年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