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案件中什么样的外遇证据才是有效的
今天,本律师代理被告杨女士(化名)在海淀区法院成功处理了她的
起诉离婚
案件,让法院
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胜诉的结果当然让杨女士很高兴,但同时又有些焦虑:既然对方刘先生(化名)下定决心要和自己离婚,半年之后肯定还要起诉,这样拖下去迟早也要离婚。还不如主动起诉对方,并在法庭上把自己掌握的对方在外面找小姐还把自己被传染性病的“证据”拿出来,彻底揭穿对方的丑恶嘴脸,不仅能证明符合
夫妻感情破裂标准
,还能在离婚时得到赔偿。
原来,杨女士在与对方闹离婚期间收到了两个小姐发给她的很多短信。里面都是一些刘先生对她们如何好、劝杨女士尽快同意离婚以及对杨女士进行辱骂的内容。另外,自认为一直洁身自好的杨女士发现自己被刘先生传染了性病,目前手里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对这些对方有外遇的“证据”,杨女士很有信心,但在本
离婚律师
看来,首先要明确的是:一方有外遇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杨女士的这些材料充其量只是一些有待进一步调查的证据线索,根本不是有效的证据。首先可以看一下杨女士收到的所谓小姐的短信,虽然里面指出了男方的姓名,但刘先生完全可以在法庭上说不认识这些人,是杨女士与他人串通甚至是自己用其它手机号码编写并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由此可见,这些短信根本站不住脚,无法当做证据使用。再来看看杨女士自己患有性病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可以证实杨女士有性病,但无法证明是刘先生传染给她的。理由是:离婚案件中不可能强制刘先生做是否患有性病的鉴定。即使刘先生自认也患有性病,他也完全可以说是杨女士传染给他的,因为人的体质不一样,医学上恐怕很难断定谁首先患有性病。由此可见,这个诊断证明不仅毫无用处,甚至可能对杨女士有害,对方可以说杨女士患病是应为她有外遇。如此一来,杨女士可就被动了。
婚姻案件本来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尤其是有外遇的一方更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所以在离婚案件的深怕中,法官很难采信这方面证据的原因是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往往都是无效的。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比如开房记录、对方的自认的录音、悔过书等才可以最为认定事实的直接依据。但如果您像杨女士一样掌握了一些证据线索的话,不妨循着这些线索做些深入调查,调查的结果可能会让您拿到对方出轨的真正证据。
法院要这9种证据,才能判定对方出轨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公有3个要件:
1、婚外异性;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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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他们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认定为“通奸”行为,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通常会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以上这4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有另外5种间接证据:
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6.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7.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8.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9.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女性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诉讼离婚能证明“婚”出轨的证据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
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
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決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引发冲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有可能引起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官司,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
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应是未经修改、编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