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1、夫妻关系尚未破裂,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1)被告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说他不同意离婚,原则上没有矛盾,夫妻关系也没有完全破裂。
(2)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因另一方的下岗和经济困难首次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够充分。
3.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4.虽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但原告并不坚持离婚。
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关于军事婚姻的规定
(一)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军人与非军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军人的,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不可受理情况
(一)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及调解和解,原告撤诉或依撤诉处理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男子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与妇女离婚。
[相关知识]
法院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关系视为已经破裂: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仍未康复的;
7、离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夫妻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治疗不痊愈的;
8.婚姻登记后双方没有同居,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分居1年后,对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后,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和解的可能。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日,一方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