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离婚诉讼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法院的管辖权

一.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例外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了市民住院的地方。

二、指定管辖被告的所在地

1.丈夫和妻子住在同一个地方。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共同居住的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所在地的管辖权

1.被告之一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人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者提起离婚诉讼。

6、对离婚诉讼采取义务教育措施。

四.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家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与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中国法律,结婚地的法律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离婚。如果涉外婚姻的一方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涉外婚姻双方在中国有住所的,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如果原告是居住在我国的我国公民,而被告不居住在我国,则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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