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一、案件受理费
每个离婚案件的赔偿从50元到300元不等。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单独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执行等)。)
(一)申请保全措施的,按财产保全的实际金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笔支付30元;
2、1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按1%缴纳;
3、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笔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4、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
6、1000万元以上的,按0.1%缴纳。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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