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情况,即"婚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第五种情况规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和其他原因,不能引起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治疗无效,或者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无效的;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
四、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五、双方为婚姻登记,不同居,无和解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七、分居两年因感情分歧,没有和解的可能,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而又分居一年,彼此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有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就没有和解的可能。
九、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十、一方好恶好恶,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反复教育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公告发现没有下落的;
十三、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被对方亲属虐待,经教育不改,对方不理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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